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 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四) 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