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