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