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