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