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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指定专门的人员,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第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排列、登记、装订,及时整理立卷,并定期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第四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有关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到期时,经鉴定档案无保存价值的,可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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