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