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国家旅游局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本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