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