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六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可以中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经调查核实或者作出鉴定意见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