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组织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询问核实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当事人、第三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的目的、会场纪律、注意事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证据、处罚依据;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交有关证据;
第三人陈述事实,并就其要求提出理由,提交证据;
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证主持人对重要的事实及证据予以核实;
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辩论;
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