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