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