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