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