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确定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前,应事先向当事人告知拟将其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有效文书作为认定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依据的,无须另行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