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条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登记结果建立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定期通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从业行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记者网查询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