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人员对不良从业行为的认定存在异议,可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不良记录的登记,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据,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由新闻出版总署做出撤销登记或者不撤销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