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