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