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