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