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