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证每5年统一换发1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5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