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经营性活动; 非职务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