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