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草案或框架;

项目立项专家论证意见;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