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
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
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