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协调管理和监督标准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
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有关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检查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和备案管理;
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