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地方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得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