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