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