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 第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鼓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