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以及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