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违反城乡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