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