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