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