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或已经破产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