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新增保险功能服务统计指标(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配合《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保监发〔2015〕129号)实施,我会对现行保险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增了部分统计指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 填报口径

1. 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填报口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 2. 巨灾保险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巨灾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巨灾损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3. 小微企业:填报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4. 出口信用保险:指以在出口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5. 小额人身保险:指保险公司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填报口径按照《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执行。 6. 科技保险:指以与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科技企业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 7.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指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装备产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填报口径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 8. 行业慈善基金总额:指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慈善专项基金规模,按基金期末余额口径填报。

二、 报送单位

三、 报送方式

四、 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五、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各保险公司从7月份开始报送二季度数据。

六、 报送要求

1. 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2.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3. 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附件: 新增统计指标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