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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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