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八条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