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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保农村居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农村居民人口数安排补助…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收入包括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 第十六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 第十七条 基金征缴收入应定期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八条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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