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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一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常规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简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七条 同一申请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一并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量根据每种物质申请登记量的总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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