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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第九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第十条 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 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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