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二条 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