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