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章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