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章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 第八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