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

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